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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移民动态

2014韩国移民政策及解答济州岛投资示例

大韩民国法务部告示(第10-026)

 

属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别表1的第27号居住(F-2)的停留资格次目的房地产等的投资区域、投资对象、投资标准金额等的标准,韩国移民政策现告示如下。

 

2010年1月 法务部长官
 

关于属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别表1的第27号居住(F-2)的停留资格次目的房地产等的投资区域、投资对象、投资标准金额等标准的告示。

 

1.投资区域

济州特别自治道

 

2.投资对象

位于依据《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229条的规定获得道知事批准的开发区域内的房产,以休养为目标的休养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停留设施。

 

3.投资标准金额

50万美元或5亿韩币以上

 

4.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投资对象:以休养为目的的停留设施的范围

 

关于《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229条所指的济州特别道开发项目批准等的条例第13条别表2开发项目范围第9号中:

1.《观光振兴法》第2条第1号所指的观光项目(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观光振兴法》第2条第6号及第7号所指的观光景点及观光园地建设项目

3.《温泉法》第10条第1项所指温泉开发项目(项目计划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

4.《有关计划和使用国土的法律》第2条第6号所指的游园地设施项目

5.《农渔业发展法》第2条第8号所指的农渔村观光休养园地项目中的下列项目

1)农渔村观光休养园地项目;

2)观光农园项目

指上述项目中以休养为目的的休养型度假别墅、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停留措施。

休养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以休养为目的的停留设施定义。

什么是休养型度假公寓?

依据大韩民国《观光振兴法》获得休养度假公寓业的注册,在同一园地拥有50间以上客房,具有商铺,设有至少1处以上的展览馆或游泳池等设施。

什么是度假村?

度假村并非法律用语,通常指观光客使用设施业中的专门或综合休养业。专门或综合休养业须具备休养型度假公寓等住宿设施和餐饮店设施。

什么是家庭式旅店?

依据《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及《济州特别自治道观光振兴条例》获得休养型家庭式旅店业项目批准而建立,与休养型度假公寓类似的休养停留设施。

什么是别墅?

别墅并非法律用语,指本人住宅以外的为休养而建造的居住设施。

 

关于在济州购买休养居留设施时大韩民国永久居住权政策及移民韩国条件的问答

 

Q:由于休养型停留设施的保有期间为5年,那么,停留时间是否至少也为5年?这5年中是否要一直居住在韩国呢?

A:虽无须经常住在韩国,但首次签发的F-2签证到期时一定要来韩国更新。5年的标准是指拥有休养型度假公寓的5年,或在出售现有休养型停留设施之前购买的其他休养型停留设施时,可把现有签证签发的停留时间计算在内。

 

Q:如果投资者购买的休养型停留设施5年后获得了永久居住权,但却又出售了该休养居留设施。那么,对永久居住权的效力有什么影响呢?

A:依然拥有永久居住权。

 

 Q:由于济州是免签地区,如果在免签的30天内具备条件(休养型停留设施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簿滕本),可否立即获得停留资格?

 A:从休养型停留设施取得日(房地产登记日)起可变更为停留资格。

 

Q: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有效停留期限为2年,那么,到投资者获得永久居住权时是否应至少延签2次?

A:由于投资者的一次停留时间为3年,家人为2年,到获得永久居住权时家人应延签2次。

 

Q:停留期间中,未成年子女到了法定的成人年龄,停留资格会有什么变化?

A:若拥有居住资格的投资者的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永久居住权时,到了法定成年人年龄,可在包括未成年时停留时间在内的5年后申请永久居住权。

 

Q:除参政权、公务担当权外,获永久居住权者可享有什么样的法律待遇?

A:可享有免除对停留时间延长许可的申请义务、重新入境许可(1年内重新入境)及被驱逐出境的可能减少等。



发布时间: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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